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6年7月10日收到藍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國內雙酚A產業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進行反傾銷調查。
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有關情況、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的有關情況、申請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申請調查國家(地區)的有關情況等進行了審查。同時,商務部就申請書中提供的涉及傾銷、損害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等方面的證據進行了審查。申請人提出的初步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有關國內產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甑墓娑āM時,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四、十五條規定的反傾銷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的證據。
根據上述審查結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06年8月30日起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調查期
本次調查確定的傾銷調查期為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二、被調查產品及調查范圍
調查范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
被調查產品名稱:雙酚A;英文名稱:Bisphenol-A(簡稱BPA);
化學名稱:二酚;丙烷或2,2-二(4-羥基苯基)丙烷或4,4-異亞丙基聯苯酚等。
分子式:C15H16O2
化學結構式:
產品種類:有機化工產品
稅則號:本案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72300。
被調查產品是采用苯酚和丙酮為原料,在催化劑作用下反應生成的一種有機化工產品。外觀在常溫下是白色固體,形狀有粉狀、粒狀、結晶狀和片狀等。
主要用途:雙酚A可用于制造高分子材料如環氧樹脂、聚碳酸酯、聚砜樹脂、酚醛不飽和樹脂、聚醚酰亞胺等,也可用來制造聚氯乙烯熱穩定劑、增塑劑、橡膠防老劑、農用殺菌劑、油漆、紫外線吸收劑等。
三、登記應訴
就傾銷調查,任何利害關系方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申請參加應訴,參加應訴的涉案出口商或生產商同時應提供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向中國出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傾銷調查應訴登記參考格式》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站公平貿易局子網站(網址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欄目中下載。
就產業損害調查,利害關系方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申請參加產業損害調查活動,并相應提供產業損害調查期內的生產能力、產量、庫存、在建和擴建的計劃以及向中國出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和金額等說明材料。《參加雙酚A反傾銷案產業損害調查活動申請表》可在“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網址為:http://www.cacs.gov.cn)“應訴登記”欄目中下載。
四、不登記應訴
如利害關系方未在本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向商務部登記應訴,則商務部有權拒絕接受其遞交的有關材料,并有權根據所掌握的現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關系方的權利
利害關系方對本次調查的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調查范圍及其他相關問題如有異議,可以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意見書面提交商務部。
利害關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間內到商務部反傾銷公開信息查閱室查閱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
六、調查方式
商務部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并進行調查。
七、本次床樽2006年8月30日起開始,通常應在2007年8月30日前結束調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08年2月29日。
八、商務部聯系地址:
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次癲拷出口公平貿易局
電 話:86―10―65197354、65198497、65198409
傳 真:86―10―65198747、65198741
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
電 話:86―10―65198185、65198070
傳 真:86―10―65197583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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